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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政策详解(北京、杭州、南京)(房改房2020政策)

时间:2023-11-21 16:42:20作者:装饰建筑网 分类: 装饰装修 浏览: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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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也可称为购买公房。购买公共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按照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现有公共住房。很多业主都关心房改政策。下面西溪装修网小编列出了三个地区的政策。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房改房政策详解(北京、杭州、南京)(房改房2020政策)

北京房改政策

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颁布前按“标价”购买的住房。此类出售的公房具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收益权和处分权,并可以继承。 1999年,《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解释道:“职工按标准价格购买的住房,要鼓励职工自愿补足成本价和利息。职工按成本价缴清房价及利息后,该房屋的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产权实行登记。既然你现在是房主了,你就是房子的合法产权所有人,与其他人没有任何关系。

房改房是指参与房改的产权房。有的来自单位,有的有使用权。购买时,如果有产权,则需缴纳土地出让金。这个数额取决于原始产权的百分比。如果有使用权,就必须按照服务年限付费。购买的福利房大部分是产权房,即单位分配给个人的福利房。

所谓福利住房,又称优惠住房或房改住房,是指职工单位以工资货币分配的形式向职工出售公共住房,职工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享受部分福利的住房。或所购买房屋的完整产权。

我国现行政策鼓励职工购买住房,并承认福利住房归购买者个人所有。 1994年7月《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属于个人,可以依法进入市场”。用于一般住宅使用满5年,在缴纳产权转让费或计入土地收入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收益权和处分权,并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照销售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1999年2月10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销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明确:“对已经标价销售的公有住房,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购房职工自愿按成本价缴清房价和利息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杭州房改政策

《杭州市城镇房改住房挂牌交易试点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规范购买型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挂牌交易,促进住房市场发展。房地产市场,盘活存量存量住房,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条件要求,按照建设部《商品房挂牌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改革包括:

(一)职工和居民按照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公共住房。

(二)职工、居民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扶贫住房)。

(三)国家扶持、单位出资、个人集资共同建设的住房。

第三条房改房挂牌交易,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据,权属清晰。在学校校园、工矿区出售房改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房改房挂牌:

(一)列入近期计划装修范围、已冻结户籍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改房。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房改。

(三)党政领导干部购买或者建造的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房改住房。

(四)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购房贷款尚未偿还、所有权已抵押、房改房转让的,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

(五)职工原购买公有住房时,经市房改办批准,与原住房单位的公有住房(换购)买卖协议中有其他约定条件的,从其协议。

(六)法律、法规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其他房改住房。

第五条房改住房挂牌交易形式包括: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抵押、租赁。房改房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

第六条房改房挂牌交易实行准入制度,按照“先评估、后交易”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职工和居民住房改造住房挂牌交易,不得给职工家庭造成新的住房困难。交易后,家庭不得以成本价购买公共住房,也不得以优惠价格购买、租赁政府提供的其他住房。

第八条职工、居民住房过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卖人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杭州市房改办印制的《杭州市房改房挂牌交易申请审批表》。单位出具相关认证意见后,须提交以下有效证明:

湖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证明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契据复印件;

3、配偶双方现职称证明;

4、同户籍成年人签署的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5、购买公营住房、住房、集资建房的购销协议原件。

(二)市房改办公室负责房改房挂牌、交易申请的审核。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审核。申请挂牌的房改房不属于挂牌范围的,应当及时将审核决定告知申请人;批准上市的,应当出具批准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文件。

(三)市土地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权属审核。

(四)经批准挂牌交易的房改房,符合挂牌交易条件的,出卖人应当向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申请房屋价格评估。

(5)买卖双方签订合同。

(六)买卖双方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公室办理交易手续,并提交《杭州市住房改革住房挂牌交易申请审批表》和房价评估表,并向市房屋管理局房产Estate Exchange 将核实申报价格。

(七)买卖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八)购房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25个工作日内到市房产管理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市土地管理局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申请。

第九条职工、居民转让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下列税费:

(一)土地收益缴纳。暂由卖家支付交易金额的1%(低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为准,下同)。

(2)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按交易金额的5.55%(简称综合税率)加收,由卖方缴纳。

(3)契税。税金按交易金额的3%计算,由买家缴纳。

(4)印花税。以交易金额的0.1%为基准,买卖双方各承担50%。

(五)首次挂牌的房改房免收交易费。

第十条职工、居民出售房屋改建住房所得收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税费后,归属个人。原住房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房屋公用部分和公共设施维修资金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职工、居民出售房改房屋,在办理交易手续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税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库。自交易之日起至新购住房交易过户之日或者预售(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之日止,前后一年内回购的住房,已全额缴纳税款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其金额相当于税额,可根据不同情况办理: (一)新进价大于或者等于销售价的,全额抵扣已退款; (2)如果新的进货价低于销售价,则退还相当于新进货价的部分。返回。此外,为鼓励住房改造住房挂牌交易,市财政将按转让住房改造住房交易金额的1%给予补贴。职工、居民申请退还上述资金时,应持纳税凭证原件、新购住房或预售商品房缴款凭证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公室办理退税确认手续合同。办理完新购住房交易手续后,持确认的退款凭证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公室申请退款。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公室办理退费所需资金数额,由市财政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安排。

第十二条职工住房改造和居民住房更换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住房改造房屋按照评估价计价,缴纳土地收益费的1%。商品住房的定价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置换住房应缴税费,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现行政策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换获得的房改房可以类比为待售的商品房。

第十三条房改房互调、房改房与公房调换、房改房与私人住房调换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应按交易金额的1%缴纳土地收入费。交换住房应缴纳的税费,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职工、居民可以对其住房改造住房享有抵押权。抵押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住房,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税费后先行偿还收益。

第十五条出租房屋改建住房的,应当按照《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和《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税费。租金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职工和房改房挂牌交易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明。未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一经发现,除追究直接当事人及其单位责任外,还应当视情况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就案件的严重性而言。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将不准出售的房改住房挂牌上市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所购房屋装修后投放市场销售后,家庭再以非法手段购买公共住房或者政府优惠政策住房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成本价责令返还房产。购买房屋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市场价格缴纳房价的,并处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规定严格审查房改房挂牌交易。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试行办法仅适用于房改房首次上市。房改房转让后再次进入市场的,按照有关民间住房交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本试行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南京房改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改革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4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宁政发[2000]54号)1998〕 278号),现将2000年住房改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即单位和个人职工缴存比例由6%调整为7%。符合条件的部委、省级单位和符合条件的市级及以下企业,经市房改办批准,可调整为8%。外资企业和个人职工存款比例维持10%。对特困企业,经法定代表人申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批准、上级机关批准、市房改办批准,可维持原6%的存款比例,但存款基数仍须调整。

缴存基数按照职工1999年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390元的,按390元计算。若调整后的存款金额低于当期存款金额,原则上按当期存款金额支付。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住房补贴,以增加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形式落实。即单位为“新员工”缴纳的公积金将由单位为原员工缴纳。由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两部分组成。其业务暂按原规定进行。

全市各区县财政拨款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必须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关于公租房租金调整

一级砖混公共住房每平方米租金由1.60元调整为2.00元,二级砖混公共住房租金由1.36元调整为1.70元。市政府规定,非销售范围内的公有住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租金由一级砖混一级的1.45元调整为1.55元,一级砖混类由1.24元调整为1.32元二级砖混班由1.06元升至1.13元。元,简易房由0.63元调整为0.67元。所有调整因素保持不变。 2.5%的租金补贴比例不调整,补贴基数按照职工1999年月平均工资或退休月工资计算。

2000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户(对象)、非就业优抚户(对象)和生活保障线以下职工家属、认定的特困企业市总工会对特困职工家庭,租金减免政策仍按照市政府宁政发[1998]278号文件执行。

3. 关于出售公屋

一级钢混、砖混公共住房销售成本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50元,二级砖混公共住房销售成本为770元。取消现有的房屋折扣和一次性付款折扣。其余政策仍按市政府宁政发[1998]278号文件执行。

进一步扩大住房销售范围和对象。每个单元除庭院式、别墅式住宅外;党政机关、科研院所、教育机构办公、科研、教学区域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房屋严重损毁、危房;以及市政府规定的住房。除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所有住房均应出售给符合购房条件并有购房意向的现有居民(包括经组织批准调出单位的职工)依法取得租赁权的居民)。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特别重点出售本单位职工无住房的遗属遗属和破产企业其他单位职工的现有住房。

4、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

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购房补贴面积、补贴金额、工龄补贴标准,以及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每月住房补贴比例,不会被调整。仍按照市政府宁政发[1998]278号规定执行。

五、1998年房改政策执行至2000年6月30日,2000年房改政策调整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六、市属五县要根据省府办苏政办[2000]54号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认真制定实施意见,报省、市房改办公室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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